项目管理方式——审批制
项目管理方式——审批制
项目管理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方式,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
本文主要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梳理审批制项目的范围、需要资料。文章涉及文件包含《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
01
审批制审批范围
审批制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即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适用于审批制。
02
审批制适用范围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03
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即直接投资、部分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
04
报审所需资料
(1)一般政府投资立项项目需要资料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
①对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
②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③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合并编制报批文件、简化审批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部门集中会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④对于《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属于地方审批权限的,其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
(3)河北省具体规定
根据《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9〕82号), 国家、省、市、县党委和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规模较小、建设方案简单的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改变土地用途、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并下达投资计划。国家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从其规定。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05
审批后投资大改需要重新立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