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工程是否可以不招标?

 

在项目建设中,突发灾害或紧急事件往往需要立即处置。若按常规招标程序走完流程,可能延误最佳时机,影响公共利益甚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是,一个实务问题随之而来:应急工程能否直接不招标?

 

一、法规依据与适用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也作了相应衔接。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用的是“抢险救灾”,而非泛化的“应急工程”。立法本意是针对突发、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若不立即实施将造成直接损失。并非所有带“应急”字样的项目都可以豁免招标。

实践中,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无法满足招标所需时间;

二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项目还应履行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不能由业主单位自行“拍脑袋”认定。

 

 

二、应急工程不可滥用

 

 

实践中,某些项目名为“应急保障基地”“应急储备中心”,听起来很紧急,实际是常规建设工程,招标人不能仅凭项目名称中含有“应急”字样,就简单判定为“抢险救灾”所用。此外,抢险救灾后的重建工程,性质不同于抢险救灾即时工程,应按照正常项目招标流程开展,不能简单豁免。

 

三、有关建议

 

 

实际操作中,即使应急工程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也不等于可以指定施工单位。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合规:

一是邀请几家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单位进行快速比选,尽量保持竞争性;

二是采用紧急采购程序,留存完整的决策记录和审批文件;

三是符合单位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避免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