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调整12大情形实操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价款调整直接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核心利益,也是结算阶段争议最多的领域。以下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相关司法解释,逐一拆解12大价款调整情形的实操要点。
调整情形与实操要点
1. 法律法规变化
核心规则:基准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工程造价增减的,由发包人承担。
基准日:招标工程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
实操要点:注意两个特殊处理——如果有关价格变化已包含在物价波动调价公式中,则不再重复考虑;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发生政策调增价款的不予支持,调减的则予以支持。
2. 工程变更
范围:增加或减少合同工作、取消工作、改变质量标准、改变基线标高位置尺寸、改变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已有适用项目且工程量变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采用原单价;无适用但有类似项目→合理参照类似单价;无适用无类似→承包人按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则、造价信息价格及报价浮动率提出新单价,报发包人确认;上述情形且造价信息价格缺项→承包人通过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新单价,报发包人确认。
报价浮动率公式:招标工程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L= (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实际变化调整,不得浮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变更调整方法确定单价;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考虑报价浮动因素调整。但承包人须事先将调整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否则视为放弃调整权利。
3. 项目特征不符
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实操要点:24清单进一步明确“实质性变化”判定标准——材质、规格型号、施工工艺、功能用途任一维度发生改变且引发造价增减,即可按实际特征重新组价。即便是品牌、规格的细微变化,只要影响成本,就应重新定价,否则后期结算容易扯皮。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按工程变更事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责任归属:招标清单缺项属于发包人风险与责任,按变更计价规则调整价款;承包人擅自变更的,无权主张工程款。
5. 工程量偏差
24清单规则: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增加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可调低,工程量减少15%以上的剩余部分综合单价可调高。
具体计算公式:偏差≤15%,调整后价款=增减工程量×原综合单价
偏差>15%:调整后价款=原清单工程量×1.15×原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原清单工程量×1.15)×调整后综合单价
注意: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超过15%时,变更部分的单价调整同样适用±15%规则。此时应先按变更估价原则确定单价,再按偏差规则调整超过15%部分的单价。
6. 物价波动
核心规则: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波动超过5%的,仅对超出部分调整价款。
计算公式:调整额=(当期价格−基准价格)×用量×(1 + 税率)。
风险幅度约定:实践中常见约定±5%以内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5%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殊处理:固定总价合同核心是“总价包干、风险自负”,正常的市场涨跌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但若价格异常暴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主张情势变更。司法实践表明,合同未约定可调或明确约定“闭口价”的,调价主张较难获得法院支持。
7. 暂估价调整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实际确认金额与暂估单价不符的,按实际确认金额调整。
计算公式:调整额=(实际确认单价−暂估单价)×实际用量×(1+税率)。
专业工程特殊规则:暂估价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价款,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8. 计日工
发包人临时指令的零星工作,未在清单中列明,如临时修补破损路面、搬运小型施工设备、协助监理现场取样等。
调价规则: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计日工单价计算;若合同未约定,应按实时市场价格组价,组价内容包含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及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利润。
实操要点:计日工签证需明确工作内容、用工数量、材料用量、机械台班等,签字盖章齐全,避免结算时扯皮。
9.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发生后,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按合同约定分担。
通常包括: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人员伤亡由各自负责;承包人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可相应顺延。
实操要点: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固定损失证据,保留现场影像、监理签字记录。停工期间的照管费用、人员工资等应有签证确认。
10. 提前竣工与误期赔偿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约定赶工措施费的补偿办法。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合同通常约定按日计算误期赔偿费,但总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约定比例。
误期赔偿的特殊情形: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延误期间发生法律政策变化导致造价变化,按“惩罚延误者”原则处理——价款调增不予支持,调减予以确认。
实操要点:提前竣工必须有发包人书面指令,赶工措施费应包含额外的人工、设备投入费用;误期赔偿条款需明确起算时点和每日赔偿标准,避免争议。
11. 索赔
索赔是双向权利——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
抓住发包人过错是关键:在价格波动等争议中,如果能证明发包人存在过错,即使合同约定了不调差,承包人仍有机会突破该约定。
实操要点:索赔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通知,附证据;逾期未提出可能丧失索赔权利。结算协议生效后,再提出索赔将难以获得支持。
12. 现场签证与补充协议
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工程量、工程款等事项达成的补充协议,是解决价款争议的“核心证据”。
签证的三要素:签字主体合格、内容明确、形式书面。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解除的特殊处理: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中途解除,对于已完工工程的价款认定,可参照当地计价标准或按“比例法”“据实法”“扣除法”等方式确定价款,需综合案情具体分析。
24清单下的新要求:新《标准》第8.11.22条明确规定,在承发包签署工程结算书并办理结算确认后,双方均不应通过提起工程索赔推翻工程结算。这意味着一旦完成结算签证,价款争议的空间将大幅收缩,各方应在结算前充分博弈。
实践建议
证据链是价款调整的生命线。所有价款调整事项,最终都要靠证据来说话。建议重点关注以下证据的收集与保管:
签证文件:签字盖章齐全,内容明确,作为现场增量工程量的最有力证据。缺少主体资格确认的签字可能被认定无效,务必确保签字人具有相应授权
工程变更指令:保留发包人书面变更指令或会议纪要记录,变更估价时需提供
价格依据:材料认价单需明确单价包含范围和质量标准,附询价记录、采购发票,且认价、调差资料完整可追溯,否则审计可能核减全部认价调差金额
替代材料:如使用替代材料,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明确性能差异和成本差异,避免后期被核减
工期依据:开工报告、停工指令、复工通知、竣工报告等,用于工期延误责任划分
会议纪要与往来函件:需双方有权代表签字的会议纪要、盖章的函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