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建局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提升奖励申报指南》《建筑企业创国家级精品工程奖励申报指南》等两项指南
建筑业企业资质提升奖励申报指南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印
(2024年6月)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业对东莞稳增长的带动力和贡献度,加快打造“东莞建造”品牌竞争优势,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行动计划〉的通知》(东府办函〔2022〕632号)的精神,我局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奖励主体、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自2022年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在莞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首次获得水利或公路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落户企业,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具有水利或公路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鼓励获奖企业长期在莞发展。
二、申请方式及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平台,在“建筑业企业资质提升奖励申请”事项提出奖励申请,并上传有关资料原件扫描件。
1.奖励资金申请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3.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
5.奖励资金申请承诺书。
三、受理科室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联系电话:0769-22671739、22207989。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相关规定。
(二)对同时有多项资质符合奖励的建筑业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进行奖励。
(三)已获得东莞市范围内同类型奖励的,不得再重复享受该奖励。
(四)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将安排实地核验奖励资格,申报单位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提升奖励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五)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原则上于结束收件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就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批复后,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和拨款公示请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六)获得资金资助的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切实加强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的监督检查。
(七)本申报指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建筑企业创国家级精品工程奖励申报指南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印
(2024年6月)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业对东莞稳增长的带动力和贡献度,加快打造“东莞建造”品牌竞争优势,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的行动计划〉的通知》(东府办函〔2022〕632号)的精神,我局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奖励主体、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自东府办函〔2022〕632号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市内建设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李春奖”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得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的,对勘察或设计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申请方式及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平台,在“建筑企业创国家级精品工程奖励申请”事项提出奖励申请,并上传有关资料原件扫描件。
1.奖励资金申请书;
2.获奖工程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公示文件等);
3.获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勘察设计合同;
4.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5.企业资质证书;
6.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证明;
7.奖励资金申请承诺书。
三、受理科室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联系电话:0769-22671739、22207989。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相关规定。
(二)对同一企业同一获奖工程有多个奖项符合奖励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进行一次性奖励。
(三)同一企业同一获奖工程已获得东莞市范围内同类型奖励的,不得再重复享受该奖励。
(四)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将安排实地核验奖励资格,申报单位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提升奖励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五)收到申报单位完整的申报资料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原则上于结束收件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结果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就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批复后,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使用额度将资金按程序拨付到各申报单位并进行信息公开。初审结果和拨款公示请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通知公告栏查询。
(六)获得资金资助的企业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照所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切实加强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的监督检查。
(七)本申报指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