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项目管理协会

新法出炉!

发布时间:2018-04-11 点击数:331

 

新法出炉!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务院令第698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698号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其资格许可和”,删去第三款。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删去第七十八条。

2017年12月27日,习近平签发第86号主席令,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第698号和第86号主席令整理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修改点供大家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删除)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删除)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删除)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删除)

 

 

第86号主席令发布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蓝色部分删除)

注:招标代理机构无需自建专家库。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专家库已由相关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客观公正性。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蓝色部分删除)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注:删除了有关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全面取消。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修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