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项目管理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项目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项目管理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事会的设立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任期5年。

第三条 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五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章 理事会职权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拟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订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二)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如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等;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