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化代建制管理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化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住建规〔2026〕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化代建制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
2026年9月16日
东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场化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代建行为,充分发挥社会建设专业组织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提升项目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代建,是指项目单位按照集中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明确由市城建工程管理局、镇街(园区)工程建设中心作为集中建设管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标选取工程建设经验丰富、专业技术力量强的社会企业代为建设,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移交给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咨询、检验检测等参与项目建设并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单位。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集中建设管理。确因项目特殊领域、技术难度大、工艺复杂、设计要求高等情形,需要采用市场化代建模式的,项目单位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代建模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施工阶段代建,原则上采用全过程代建。
全过程代建是指从政府同意项目启动实施后至竣(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届满且完成各合同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由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全过程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施工阶段代建是指从项目概算批复完成之后,由市场化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施工管理、竣(交)工验收、移交管养、完成各合同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市场化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
(三)具有与项目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的经验;
(四)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能够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项目管理方案,能够运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五)具有良好的资信水平;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六条 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第七条 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在施工、服务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受益方为集中建设管理单位。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明确后,拟实行市场化代建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代建方案。代建方案征求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等意见后报市政府,经批准后实施代建。
代建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功能定位、选址、用地规模、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市场化代建单位选择方式、代建项目实施方式、代建合同计价、拟建地块的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代建项目履约考核和奖惩、应急替换机制等情况,以及是否需要购买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单位与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应当签订委托协议,集中建设管理单位与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当载明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和工期要求,代建管理费用,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内容。
项目单位已经签订项目前期相关合同的,可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约定市场化代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与集中建设管理单位、银行机构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市场化代建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确认施工单位申报的进度款,经集中建设管理单位确认后由财政部门将进度款拨付至监管的工程款专用账户。服务类合同支付款项可授权集中建设管理单位从监管的工程款专用账户,直接拨付至参建单位。
第十一条 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以经批复的概算作为代建项目最大投资金额。
因市场化代建单位原因造成投资增加的,超出最大投资金额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由市场化代建单位承担。
因非市场化代建单位原因造成投资增加的,按《东莞市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调整报审。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完成验收、结算、资产移交等程序,协助集中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功能定位、建设内容等;
(二)负责筹措项目资金、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组织开展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等前期工作;
(三)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察(初勘)、初步设计和概算的组织编制与申报(采用全过程代建模式的,应配合市场化代建单位开展);
(四)负责项目建成后接收资产等;
(五)法律法规及我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一)提出代建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等需求;
(二)采用全过程代建模式的,应依法组织开展市场化代建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确认审核市场化代建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概算、变更、预结(决)算等关键性工程文件,并按照规定报审报批;协助市场化代建单位办理代建项目前期工作中的用地、规划、环评、交评、人防、消防以及林地占用等报建报批手续;
(三)采用施工阶段代建模式的,应依法组织开展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市场化代建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概算批复前的前期工作,确认市场化代建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预结(决)算等关键性工程文件,并按照规定报审报批;负责办理项目前期工作中的用地、规划、环评、交评、人防、消防以及林地占用等报建报批手续;
(四)审查市场化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方案、招标方案;
(五)对市场化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并监督建设资金使用;
(六)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管理、监督;
(七)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工程竣(交)工验收;
(八)组织项目移交;
(九)管理和监督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场化代建单位职责:
(一)接受集中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二)制订项目代建工作计划、管理目标、招标方案等,报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审查后执行;
(三)采用全过程代建模式的,应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概算、预结(决)算编制等工作,报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审核;负责办理项目前期工作中的用地、规划、环评、交评、人防、消防以及林地占用等报建报批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土地确权、规划调整、固定资产确权等工作;按照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招标方案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等招采活动;
(四)采用施工阶段代建模式的,应负责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结(决)算编制等工作,报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按照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招标方案组织开展施工、设备材料等招采活动;
(五)招标投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六)组织开展监测、检测等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合同委托或招采工作,相关费用在概算审定金额内计取,并将合同委托情况报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七)负责相关进度款、服务费用的审核,报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备案;
(八)按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集中建设管理单位确认;
(九)向集中建设管理单位报送工程变更,经审查后实施;
(十)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履约评价;
(十一)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组织编制项目竣工结算,报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审核;
(十三)配合项目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配合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十四)缺陷责任期内,及时响应项目单位反馈的维保问题,并落实整改;
(十五)组织开展代建项目绩效评价;
(十六)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工程资料管理,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完成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归档与移交;
(十七)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职责:
(一)负责选择、管理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并监督其履行职责;
(二)建立便捷的理赔程序,在约定时限内进行核定和理赔;
(三)对相关责任方实施代位追偿;
(四)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代建管理费与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 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奖励金构成,在项目概算中列支。
代建管理费和奖励金应按东莞市政府投资社会代建项目代建管理费计提文件执行,具体比例或金额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代建合同可约定以概算批复为目标总价的激励制度。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给予市场化代建单位不超过代建管理费10%的奖励金:
(一)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
(二)竣(交)工决算控制在概算批复范围内;
(三)工程质量优良。未发生安全事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材料款以及其他违法事件,项目获得国家级质量奖项。
第十九条 对特殊领域、技术难度大、工艺复杂、设计要求高的代建项目,若需购买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项目单位在代建方案中提出,充分说明购买必要性、保费测算、保险范围、成本效益分析等。
投保费用纳入建设成本,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30天内投保,投保主体、被保险人由保险合同约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市场化代建单位履约评价。
市场化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可视情节予以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代建合同义务;
(二)因市场化代建单位管理不到位,项目存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或造成损失400万元以上;
(三)主要管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四)因市场化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履约时间滞后,超过合同约定工期20%;
(五)因市场化代建单位管理不到位,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材料款,发生纠纷后未及时妥善解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六)项目结算送审价超过审定价5%;
(七)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场化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廉洁共建共防共治相关约定,恪守廉洁从业原则,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严禁利益输送、违规招标采购、违规支付工程款项、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主动接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廉洁规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场化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中建设管理单位依约定可暂停建设资金及代建管理费支付;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代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
(二)在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过程中,通过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等手段谋取中标;
(三)在代建管理期间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索取回扣;
(四)与项目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五)将代建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六)在所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或者与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及其他直接利益关系;
(七)与参建单位串通,损害项目单位利益;
(八)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代建管理目标;
(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或者故意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场化代建单位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至(五)项的,集中建设管理单位可依约定终止代建合同,按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市场化代建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建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实行市场化代建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