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项目管理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广东省项目管理协会。

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ject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GPM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广东省从事项目管理业务及其相关业务单位自愿组成,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以“深化改革,依法治国”为指导,紧紧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末视察广东时提出:广东要努力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排头兵、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探索科学发展的实验区,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为总目标,遵循科学为本,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好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的关系,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坚持行业自律原则,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以服务为立会之本,搭建先进、科学、民主、和谐平台,组织、凝聚广东省项目管理行业相关单位和人才,为广东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活动区域: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项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会员学习掌握国内外项目管理最前沿的知识体系和实践做法;

(二)开展前瞻性综合性项目管理、科技战略和发展规划研究,完成有代表性、有影响、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政府的决策提供高端专业智库;

(三)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产业政策和行政措施;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关公共事务,制定项目管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损害预警机制,开展行业统计工作;

(四)依法承担项目管理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以及行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依法开展项目管理科技成果鉴定、项目管理成效评估论证,以及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等活动;

(五)开展行业调查,制定行业准入条件、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联络项目管理行业相关单位和人才,积聚行业精英,为行业发展储备战略资源;承担各类工程项目策划、咨询、管理、评价,以及信息数据库建设等工作,提供各类成果报告和信息资料;

(六)开展政策立法咨询,为行业的发展、规划、引资引技引智等政策落地、PPP城市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开展政策、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咨询,为会员单位的战略管理、项目管理提供规划、指导与培训的高附加值智力服务,协助会员单位实施发展战略;开展项目发展咨询,为各类项目的筹建、实施和管理提供整体策划、核心技术与优化建议的增值服务;

() 落实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顺应DT(数据处理技术)时代发展方向,引导会员单位学习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掌握“互联网+项目管理”、“互联网+BIM+项目管理”、“互联网+金融+项目管理”等智慧项目管理模式,创新业态;组织会员开发“PPP协同创新平台”、“信息化交流合作平台”、“项目策划+投融资咨询+项目落地+项目管理交流平台”等信息技术,并推广落地应用;

(八)策划项目管理发展高峰论坛,交流国内外卓越项目管理实践经验,向会员单位推广现代项目管理应用新技术,为会员单位提供最全面、最及时的项目管理发展信息;

(九)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项目管理界的交流和考察活动,拓展会员新视野,引导会员运用新方法、新工具,提高会员项目管理应用能力和综合水平;

(十)在会员单位开展高层次项目管理培训教育,提高项目管理知识和应用能力,为社会培养高层次的项目管理应用型专业人才;

(十一)举办项目管理实操技术专题讲座,引进国际项目管理最新理论和卓越实践,为各类项目管理人才提供学习、研究平台,促进项目管理人才的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

(十二)出版项目管理刊物,编著项目管理书籍和教材;建立协会国际互联网信息交流网站,健全项目管理行业信息网络,传递行业最新动态;

(十三)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法为政府和会员服务。

(十四)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会员单位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建立诚信体系,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公布信用评价结果,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十五)受理会员从业违规的投诉,依法对会员不良行为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同业制裁、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违规者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提请政府部门依法查处

(十六)建立行业和会员单位行为约束机制,规范行业和会员单位从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项目管理行业的持续发展;开展促进本行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效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二)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五)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八)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2/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总人数的1/3,理事须为会员代表。理事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事项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事项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应当对决议事项作会议纪要,并报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届。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本会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会员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但不参与表决。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规定认真履行协会相应职责;会议期间,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的资格和合法有效性,书面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必要的办公支出,以及其他应支出的费用。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出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随时接受财税机关依法实施的财务工作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512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